太原预算员培训重视建设领域的法律问题

浏览: 作者: 时间:2018-10-02 分类:学习考试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太原预算员培训,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一、太原预算员培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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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太原预算员培训,太原预算员培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太原预算员培训,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挂靠: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太原预算员培训,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太原预算员培训,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太原预算员培训重视建设领域的法律问题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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